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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6號),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參保險種
在中國境內依法注冊或登記的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的,或與境外雇主訂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國境內注冊或者登記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工作的外國人,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小貼士
具有與中國簽訂雙邊或者多邊協議國家國籍的人員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其參加社會保險的辦法按照協議規定辦理。具體內容詳見文末的推送信息>>>>“企業走出去,這些國家社保可互免”
辦理材料
提供《勞動合同書》、外國人護照及以下任意一種證件至單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
待遇享受
參加社會保險的外國人,符合條件的依法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在達到規定的領取養老金年齡前離境的,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再次來中國就業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經本人書面申請終止社會保險關系的,也可以將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企業走出去,這些國家社保可互免
為避免職工同時承擔兩國法律規定的參保義務,我國分別與德國、韓國、加拿大、丹麥、芬蘭、瑞士、荷蘭七個國家簽訂了社會保險雙邊互免協議。
具體申請流程可登陸“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網”,點擊“服務之窗”中的“辦事指南”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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