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努阿圖內政部長于2011年9月7日根據瓦努阿圖2010年移民政策條例第十七章賦與的權力制定2011年移民法行政命令180號。于2011年9月13日刊憲并正式生效。
通過計劃,申請人及其直系家屬可獲得瓦努阿圖永久居留權。所有申請及批準均由移民官辦理,并直接負責海外政府機關所有查詢及認證。
1、申請人在瓦努阿圖行使永久居留權時必需奉行當地所有法律及遵守瓦努阿圖投資促進局關于外國人投資的法例
2、申請人需清楚成功得到瓦努阿圖永久居留權不代表申請人是瓦努阿圖公民,未在瓦努阿圖居住10年,申請人不可入籍及取得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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