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前中國銀行業官員于2006年移民加拿大溫哥華后,現已擁有加拿大三處房產。近期她受到加拿大稅務局的審計時,卻稱自己早已回流,之前作為加拿大居民報了6年稅“是個錯誤”,并要求稅務局停止調查她的海外資產。
這位女士還說,加拿大稅務局要追查她的海外資產詳細資料,是越界了。
據報道,該女士于2011年獲得加拿大公民身份。她作為加拿大居民申報收入稅已達6年。但是在接受加拿大稅務局的審計時,她又稱審計完全是錯誤的。
這位女士表示,她于2006年移民后,在溫哥華與丈夫和孩子一同生活了四年。她已于2010年6月回到中國武漢,所以她不應該被當于加拿大的稅務居民。
今年11月14日,她向加拿大聯邦法院提出申請,把加拿大總檢察長列為應訴人,聲稱加拿大的稅務機構審查她的海外資產的詳細信息超越了權限。
根據訴訟申請書,這名女士于1972年出生于湖北黃岡,畢業于武漢中南財經大學。2006年移民加拿大之前,曾擔任中國建設銀行一間分行的高官。
她稱,2010年至2016年,她向CRA提交的所得稅申報“錯誤認定”她是加拿大居民。
她說,從2010年6月開始,她的“生活的重心一直在武漢,不是加拿大。”她的“個人和經濟關系更接近中國,而不是加拿大。”
回到中國后,她每次來加拿大都很短暫,2017年在加住了36天,2018年住了18天。
這名女士與丈夫在中國擁有5處投資物業,在加拿大擁有3處投資物業。當CRA于2017年2月開始審計時,這名女士也在同年開始申請成為加拿大非居民。
CRA的審計最終延伸到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審計需要確認這名女士是否“準確提交了與外國資產報告有關的一些稅表,而這些稅表只有加拿大居民需要提交。”
報道稱,代表這位女士的律師是Deloitte Tax Law LLP律師行的Christopher Slade和Geoffrey Metropolit,兩人都沒有回復南華早報的采訪要求。
加拿大稅務局在一份并不針對該案的聲明中說,加拿大的稅收制度是基于居住身份而非公民身份。“稅務目的的加拿大居民,被認為是事實(factual)居民或視同(deemed)居民。”
“事實居民是指在加拿大已經建立重要居住關系的個人,視同居民是指在加拿大沒有建立重要居住關系,但在一年內在加拿大居住滿183天或以上的個人。”
“事實居民”只按他們當年符合基準的部分時間納稅,而視同居民則按全年對全球收入繳納加拿大所得稅。
卑詩大學稅法教授Wei Cui在南華早報采訪中表示,這名女士的案例并非特別不尋常,“只是有爭議”。他指代表她的律師行可能認為這是一宗合理的訴訟,不過“很多案例在提起訴訟之前,當事人就和CRA達成和解。”
但是,教授稱,如果這位女士實際居住在國外,但又作為加拿大居民報稅,成為CRA審計的對象就不足為奇了。
“既然事實上她不是加拿大居民,為什么要作為加拿大居民報稅,而且報了6年?”
報道稱,移民回流現象在富裕移民中尤為普遍。人口普查數據顯示,加拿大百萬富翁移民家庭中,有超過40%的家庭經濟支柱成員已經離開加拿大。
加拿大投資者移民計劃從早前的香港和臺灣地區移民主導,目前已變成中國大陸人為主。移民回流也發生一些社會問題,最主要的就是稅務問題。在加拿大,包括醫療保險在內的很多福利都和稅務有關。如果不報稅,就不能享受相關的社會福利。
有專家指,針對太空人家庭,如果已做好夫妻一方當稅務居民,而另一方當非稅務居民的安排,稅務居民的一方若要申請福利,就要申報家庭總收入,包括非稅務居民的另一方在海外的收入。如果不申報海外收入并繳稅,就不應該領取福利,否則就會被稅局視為是有意欺騙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