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住建部副部長仇保興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我國房屋空置率比較高,其中北京空置率在百分之十幾到二十,一般國際上都是5%左右。
仇保興的建議是,征收空置稅。
一石激起千層浪。
一.什么是空置稅?
空置稅,國內尚無精準定義。在國外,一般是指為了充分利用資源,而對空置的居民房屋收取一定量的稅收。
“空置”的本意,是不住也不出租的意思。我國土地資源稀缺,人口眾多,房子空置是對資源的嚴重浪費。
仇保興透露,我國房屋空置率比較高,不同城市空置率是不一樣的。鄂爾多斯空置率達到了70%,北京空置率在百分之十幾到二十。
從國際上看,一般采取了空置稅的國家空置率接近5%左右。
從征稅環節上看,空置稅屬于持有環節的稅種??傮w而言,征稅既可以增加住房的持有成本,也可以鼓勵住房出租以提高住房的利用效率,也有利于調節房地產市場供需,從而抑制房價。
從國外的實踐來看,溫哥華市規定房屋每年空置達到6個月的,需要按照“房產價值的1%”來交稅,謊報業主將面臨每天罰款10000加元的嚴厲處罰;英國對空置長達兩年或以上的房屋征收100%額外市政稅;法國則規定住宅空置超1年須繳交樓價的10%為空置稅,第2年增加到樓價的12.5%,第3年為15%。上述措施,對調價當地房地產市場價格起到了積極作用。
二.我國的房屋空置率有多高?
先來看我國的房屋空置率到底有多高。對此,盡管沒有一個標準的權威發布,但我們可以從一些研究和政府部門公布的數據中一窺究竟。
比如,2014年西南財經大學中國家庭金融調查與研究中心發布的《城鎮住房空置率及住房市場發展趨勢》報告顯示,2013年我國城鎮地區自有住房空置率為22.4%、經濟適用房空置率高達23.3%。
其中列舉了如下幾個城市的空置率分別為:重慶25.6%、上海18.5%、成都24.7%、武漢23.5%、天津22.5%、北京19.5%。三線城市住房空置率為23.2%。
這個數據與仇保興近日對媒體說的,我國房屋空置率比較高,其中北京空置率在百分之十幾到二十,也可以相互印證。
2018年3月,國家電網公布了我國房屋空置率的調查結果,根據每戶電表數據測算出,2017年大中城市房屋空置率約為11.9%,小城市房屋空置率約為13.9%,農村房屋空置率約為14%。
這個數據比中國家庭金融調查與研究中心的數據溫和了不少。但按照國際慣例房屋空置率處于5%到10%為合理之間,當房屋空置率達到10%到20%就是危險區間的標準,我國的房屋空置率的確是在危險的邊緣游走。
三.征收空置稅會發生什么?
空置房,民間給出的定義是指無人居住的房屋。
有人數十套房子空著無人居住,有人辛苦一輩子卻無房可住。大有“朱門酒肉臭、路有凍死骨”的意味。從社會公平來看,空置房造成了極大的資源浪費和分配不均。
當前空置房有幾種情況:
1、開發商捂盤惜售,因價格下跌,銷售價格與預期相差過大,有的開發商寧愿不賣,捂盤待漲,從而形成百姓口中大規模的“死區、鬼城”,此類空置房最易引發受眾維權。
2、無住房需求的炒房者囤房待漲,因無住房需求,加上需要轉手出售等因素,炒房者往往不會將房屋出租,購買的房屋長期閑置,從而形成空置房。
不論哪種,都會改變樓市供需結構,從而變相推高房價。所以空置房才會引發民眾的不滿的情緒。
2018年6月28日,香港就推出了空置稅,開創了針對開發商征收空置稅的先例。
香港空置稅征收標準是,空置一年或以上的需征收房產稅,征收時會對房屋租金做評估,空置稅為年租金的200%。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香港“空置稅”針對的是已經建成但未售出一手私人住宅,主要整治開發商“捂盤”現象,并沒有采用國際通用的“空置”概念,因此對“量價齊升”更為明顯的二手房無抑制作用。
四.海外國家是如何征收空置稅的?
法國:一間房空置超過1年就需繳納房價的10%,第二年要繳12.5%,第三年15%,因此法國在過去十年時間里房價漲幅都很穩定。
墨爾本:借鑒了溫哥華的政策,對一年中空閑6個月以上的房屋按照其價值征收1%的空置稅,這一政策適用于在墨爾本內城區和近郊區購買了第二套房產的海外買家。
英國:如房產被空置長達2年或以上,政府會對空置房屋征收100%額外市政稅。
荷蘭:如果有房屋空置超過1年,將容許其他市民入住;
瑞典:政府有權征用空置單位廉租給無房家庭。
國內一旦空置稅開征,不僅可以將大量房源逼入租房、新房市場,從而改善樓市供需狀況,大量的炒房客、投資者或將割肉拋售,或更加理性入手,從而使得房價更趨于穩定。
五.空置稅的目標不應是增稅!
今年5月14日,社科院城市所與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聯合發布《房地產藍皮書:房地產發展報告No.15(2018)》。該報告建議,考慮以“空置稅”這一行為稅來替代房產稅。
在住房租賃市場的發展中出現了眾多問題。諸如占壓資金量龐大、管理維護效率低下等。目前住房市場的租賃價格與銷售價格失衡。
即使在北京這樣的一線城市,年租金收益率一般也比不過同期貸款利率。在沒有優惠的情況下,企業機構一般傾向于出售居住物業而不是持有居住物業。
與其勉強房地產企業和機構持有住房,還不如鼓勵愿意持有住房的個人出租房屋。對空置的非家庭自用住房征收“空置稅”,鼓勵住房持有者出租房屋,體現“可持有但不可空置”導向。
報告還提出,對家庭自用住房,即使空置也不宜征收“空置稅”。因為家庭自用住房空置的原因可能是短期在外地居住,如工作外派、探親訪友、學習培訓等。如果對家庭自用住房和非家庭自用住房空置一概征收“空置稅”,社會負面影響可能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