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銀行賬戶進賬多少就會被查?
關于這個問題,專門去查了一下相關的法律條文,分享一下。
中國人民銀行在2007年3月1日施行了《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它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規定的,經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
這個辦法主要為了加強對人民幣支付交易的監督管理,規范人民幣支付交易報告行為,防范利用銀行支付結算進行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
在這個辦法中專門明確指出了監管的范圍,“本辦法所稱人民幣支付交易,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通過票據、銀行卡、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網上支付和現金等方式進行的以人民幣計價的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交易。”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負責支付交易報告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建立支付交易監測系統,對支付交易進行監測。
并且要求金融機構的營業機構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崗位,建立崗位責任制,明確專人負責對大額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進行記錄、分析和報告。
一、對于大額支付交易的規定
在辦法中,對大額交易進行了定義:
(1)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單位)之間金額100萬元以上的單筆轉賬支付;
(2)金額20萬元以上的單筆現金收付,包括現金繳存、現金支取和現金匯款、現金匯票、現金本票解付;
(3)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之間以及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與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之間金額20萬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所以這個問題的答案也就有了,就是上面這些金額。
如果發生了大額交易,金融機構要執行以下操作:
大額轉賬支付由金融機構通過相關系統與支付交易監測系統連接報告。并在交易發生日起的第2個工作日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大額現金收付由金融機構通過其業務處理系統或書面方式報告。并在于業務發生日起的第2個工作日報送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并由其轉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二、對于可疑交易的管理辦法
另外,坤鵬論認為有必要再對可疑交易說一下,因為這里面也牽扯到金額。
(1)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集中轉入、分散轉出;
(2)資金收付頻率及金額與企業經營規模明顯不符;
(3)資金收付流向與企業經營范圍明顯不符;
(4)企業日常收付與企業經營特點明顯不符;
(5)周期性發生大量資金收付與企業性質、業務特點明顯不符;
(6)相同收付款人之間短期內頻繁發生資金收付;
(7)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且短期內出現大量資金收付;
(8)短期內頻繁地收取來自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個人匯款;
(9)存取現金的數額、頻率及用途與其正?,F金收付明顯不符;
(10)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短期內累計100萬元以上現金收付;
(11)與販毒、走私、恐怖活動嚴重地區的客戶之間的商業往來活動明顯增多,短期內頻繁發生資金支付;
(12)頻繁開戶、銷戶,且銷戶前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13)有意化整為零,逃避大額支付交易監測;
(十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為;
(14)金融機構經判斷認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為。
上面中所說的的“短期”,指10個營業日以內。
如果金融機構在辦理支付結算業務時,發現有客戶符合上面可疑交易所列情形的,應記錄、分析該可疑支付交易,填制《可疑支付交易報告表》后進行報告。
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的營業機構發現可疑支付交易的,需要報送一級分行。一級分行經分析后應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報告表》后的第2個工作日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同時報送其上級行。
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營業機構發現可疑支付交易的,要把報告表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中國人民銀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報告表》后的第2個工作日報送所在省的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引申閱讀:全球CRS財產信息交換2018實施,9類人將被重點監控
一場涉及全球一百多個國家的金融賬戶信息排查正在展開,全球征稅已經到來!據說,現在一些擁有海外金融賬戶和打算開戶者的心情是這樣的:
“我就存個幾百塊還要填稅號?”
“不到100萬美金,也要被交換信息?”
“地址寫的中國,外國銀行會不會懷疑我是非當地居民?”
2017年,全球CRS信息交換已經開始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中文為「共同申報準則」,即 「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
簡單的說,就是各國政府之間相互通報對方公民在自己國家的財產信息,以避免偷漏稅、洗錢等。
比如一個中國富豪,他在英國、加拿大、新加坡、開曼群島同時擁有賬戶和資產,到2018年,他的這些財產信息將都會被中國的稅務部門掌握。
根據世界經合組織發布報告:在G20的大力推動下,已經有142個國家(地區)開始或承諾實施CRS,并已經啟動了2000個雙邊交換關系。
在2018年首次報告時,香港金融機構須向香港稅務機關提供72個國家和地區之稅務居民歸屬于2017年7月1日到12月31日之金融賬戶信息。而對于日本和英國之稅務居民,金融賬戶信息涵蓋的時間區間為2017年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在2019年及其以后,金融賬戶信息則需要涵蓋上一年全年的信息。
哪些信息需要被交換,哪些不需要交換?
CRS主要關注的是海外金融資產,主要包括:在海外銀行的存款、保險公司的帶現金價值的保單等。其中涉稅信息主要有:
1、海外機構賬戶類型:存款機構、託管機構、投資機構、特定的保險公司在內的金融機構。
2、資產信息類型:存款賬戶、託管賬戶、現金值保險合約、年金合約、持有金融機構的股權/債券收益。
3、賬戶內容:賬戶及賬戶馀額、姓名以及出生日期(個人)、稅收居住地(國別)、年度付至或記入該賬戶總額。
哪些資產不在交換范圍內?
房產、珠寶首飾、字畫古董、飛機游艇、海外公司股權......
2018年,中國大陸和香港首次CRS信息交換
中國大陸版CRS《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由國稅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
中國大陸版CRS于2017年7月1日正式施行,開始進行第一批信息收集,預計2018年9月實現首次信息交換。
香港版CRS早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實施,開始進行第一批信息收集,預計也將于2018年9月實現首次信息交換。
如果都是陽光合法收入,CRS稅務信息交換并無可怕之處。但是在過往的十數年里,香港保險被描繪成離岸的金融避稅天堂,吸引了大量來源模糊的資金。
順便解釋一個誤解:中國大陸版CRS不是100萬美元以上才被交換,100萬美元以下也會被收集,只是100萬美元以上的金融賬戶優先收集交換而已。
9類人,將被重點監控
中國大陸與海外CRS執行地區信息交換中,9類人將被重點監控:
在海外CRS執行地區有巨額財產并未合法納稅的客戶;
在海外CRS執行地區隱藏資產的大陸高官及其家屬;
紅通滯留海外CRS執行地區人員及其家屬;
獲得海外CRS執行地區身份的高凈值人群;
繞過外匯管制轉移資金到海外CRS執行地區的客戶;
利用海外CRS執行地區空殼公司轉移利潤的企業主;
協助資金在海外CRS執行地區藏匿的金融機構從業人員;
配置了海外CRS執行地區家族信托的客戶;
購買海外CRS執行地區投資理財產品的客戶。
擁有多國金融賬戶的高資產人群,由于其面臨多個賬戶分別被認定為非居民賬戶而被交換回國籍國的可能,他們一方面擔心被要求補稅,另一方面則更擔心被追溯境外資產的合法來源。如果要按受CRS影響程度分類,影響度從大到小排序 大致如下:
1,海外持有非法所得;2,海外持有合法所得但未完稅;3,海外擁有合法所得已完稅但屬隱匿或被追索資產;4,海外持有合法所得已完稅(以上均為金融資產)。
合理規避CRS,6大招數化解危機!
在全球各金融機構在積極展開盡職調查的同時,各種規避“良策”也層出不窮,高資產人士也在忙碌著重新規劃各自的資產。
記者采訪了解到,目前規避CRS方法總結為兩個層次:一是通過各種方式直接規避信息不被披露和交換;二是通過合 法方式來規避信息被交換后所產生的法律和稅務風險。做法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六類:
1,降低賬戶余額延緩賬戶被盡調,以爭取更多時間做進一步籌劃;
2,將金融資產轉移至非CRS執行國;
3,將大部分金融資產轉化成固定資產如房產、貴金屬及藝術品;
4,身份規劃即通過居住時間或第二國籍安排稅務居民身份;
5,通過個人身份法人化解決賬戶持有關系;
6,繼續通過保險、年金計劃等金融工具重新安排。
例如,有金融賬戶持有人將保單受益人從自己改為配偶或者子女,以避免賬戶資金直接與自己掛鉤;有的增加購買了固定房產,以使賬戶資金少于100萬美元;也有一些通過設立積極性的公司來將個人資產變為公司資產,以減少征稅可能。
上述一些方法看似良策,實則不少有硬傷。只要各國及各金融機構嚴格執行CRS標淮及合規要求,規避信息不被披露和交換的作法幾乎不可能成功,通過合法方式安排信息披露后不產生法律和稅務風險則相對可行。比如家族信托,還有一種以家族設立的PTC(Private Trust Company私人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持有和管理家族資產的新型信托,這兩種都使用比較多。雖然信托在CRS下一樣需要披露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及保護人等信息,但可以通過合理規劃延緩被征稅,還兼具家族財富傳承、風險隔離等作用。
另外,少數人會通過降低機構余額至25萬美元以下來避免被盡調。但也不是長久之計,大部分人則會采取更加積極的態度去解決。為了避免該非金融機構被認定為消極非金融機構從而穿透至實際控制人,往往會將原本離岸空殼運營的公司,逐漸實體化經營,履行報稅、審計及適當的繳稅義務,即將該公司運作成積極的非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