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卡法案首先是歐盟層面為了與美加澳等國競爭吸引高級人才而于 2009 年通過了歐盟藍卡法案,并要求各成員國內化為國內法實施該法案。
德國于 2012 年 6 月修改了外國人居留法案中的 19 條,19A 條即為德國藍卡的有關規定,并于 2012 年 8 月正式生效實施。
藍卡的本質是在已經執行歐盟藍卡法案的所有歐盟成員國中通用的工作和居留卡,持有一國簽發的藍卡,在滿 18 個月后,可以自由到其他歐盟國工作和居留。但是,藍卡是向已經執行藍卡法案的歐盟成員國申請而并非向歐盟申請。因此歐盟藍卡法案在歐盟成員國的實施,依賴于成員國將該歐盟藍卡法案內化為國內法來實施。
本科及以上學位+雇主方案=申請人4-6個月可獲德國身份
根據德國(外國人)居留法案及藍卡行政審批細則要求,藍卡的申請流程第一步是主申人向德國駐華領事館申請藍卡移民簽證,獲得移民簽證后再入境德國,到外國人管理局辦理居留卡。主申人申請時,不需要已經安排好在德國的住家房子即可申請和批準。
配偶與孩子申請時,必須提供在德國住家房子的證明(租房合同+房東身份證明和產權證明;或者主申人的買房合同),方可以申請和批準。
主申請人藍卡移民簽證批準后,必須在一個月內入境德國,或租或買,安排好住家房子后,方可以提交配偶與孩子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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